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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身为律师,我发现自己好像从来没有在中文部落格谈过法律...
可能潜意识里,法律是用英文讨论的,所以我只在英文部落格里谈过法律问题。

这次因为关系(差点用了“涉嫌”这两个字)到教会影印版权所有的诗歌...
所以才决定写这篇...

其实,我一开始就反对教会影印诗歌来用,
可是教会一直给的理由是“花费”的问题,
谁来负担这“额外”的负担等...

一直到被一位传道严声厉色的教育过后,教会圣乐领袖才正视问题。
过后,我还记得有一位诗班员笑说,如果我们被告就请我做辩护律师。
我听了,马上拒绝他说,我站在传道那边。
当时,指挥还说,“没那么严重吧?”

就让我们看看“有多严重”:
Copyright Act 1987第41章,
分发、拥有超过三份版权所有的影印文件是犯法的!
入罪的话,惩罚是罚款RM10,000.00 或 坐牢5年 或两者兼施!
如果犯法的是团体,那么该团体的所有负责人得承担惩罚!
在教会来说,就是所有执事!

问你,“怕未”?

不犯法不代表没犯罪

但是犯法就一定是犯罪

知法犯法、更是罪加一等

教会的使命是做世界的光和盐... 万万不能行差踏错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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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猫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