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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 “同流合污”接了一旦令我不是很“心安理得”的案子...

是一个大耳窿要借钱给某人,但是又不要按照法律规定用的合约。
因为法律下,他不可以 放高利贷款!

客户是奸人K的,他却在,
“since you say you have not done this before I let you do”
这种 莫须有 的理由下,把案子交给我“负责”。

我参考过法律,发现这样的情形根本是在“玩法律”...
但是,奸人K坚持可行,他是老板,我也无话可说!
所以帮他 草拟 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合约!

原以为,反正只是帮他 草拟 一份 合约 而已,
法律责任让他自己负责!

没想到,奸人K就是奸人K!
客户的借贷人来到律师楼的时候,
他就把人推到我房里,叫我 见客!
身为下属、当然只有哑子吃黄连!

更 过分 的 是,大耳窿 是他自己本人 接见 的,
却叫我 印证 其 签名!
理由是 “since you’ve attested the borrower’s signature it won’t look right if I attest the lender’s.”

根本就 当我 是 Lulu!
律师行里,一大堆 合约 是 不同 律师 印证 各方签名的!
根本就不是问题来的!

我想奸人K 不过是不想自己的签名出现在这种 “不是很合法”的合约上,
“屈”我把自己的名字签上!

想想 将来要是 出了 什么 状况,
影响到 律师执照 的话,他 大可以 把整件事情推到我身上,
合约是 我 草拟 的、签名是我 印证 的!

突然 觉得 很不舒服,有种 被人 利用 了的感觉!

一个人可以奸成那样,也只可能是一种人:律师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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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猫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