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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年他十八岁和一个十三岁的女生上了床…
在法律下,凡和十六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女方同意不同意都叫“强奸”(statutory rape)!

他认罪!

法律也规定,强奸罪成立,刑法是 至少监禁 5年 还得 加 鞭打!

到底是这个辩护律师是怎么摆平 Court of Appeal 让
他可以 以守五年好行为代替的?

如果说 要以“公众利益”着想,
那么,给他 轻判 是 怎么会是 为了 “公众利益”?

他身为国家代表 有 义务 持守 良好的行为,
因为 全国 以他为榜样!
为此,应该给他比其他人更严重的刑罚!
这样才能让所有 国手 知道 他们 也不可以 有什么 “行差踏错”啊!

现在是本末倒置了,因为他是国手,大有前途,
就可以不必为自己的罪行负责?

这个 statutory rape 是为了保护女童的…
现在法院的判决 却 为一些 不负责任 的 淫男 开了 一个魔门!

法官说他还有光明的前途,
那么那个女孩呢?她的前途如何?有谁过问过没有?
男的会娶她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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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山猫3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